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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梓穆副食品店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Long8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梓穆副食品店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4-14点击数: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梓穆副食品店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图1)

  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结果,我市有批次食品不合格,为宁乡梓穆副食品店销售的1批次香蕉中吡虫啉、噻虫胺、long8平台用户评价噻虫嗪项目经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宁乡梓穆副食品店开展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均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召回不合格产品,查找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有效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

  当事人宁乡梓穆副食品店购进上述批次香蕉时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及该批香蕉的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并于2025年2月20日补充提交了经供货商签字的进货票据。当事人收到上述批次香蕉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积极整改,在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就销售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一事向顾客作出说明,并对已售出的香蕉作出召回或退款的保证。至召回截止之日,未召回上述不合格香蕉,也无消费者反映食用后有不良反应。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long8平台用户评价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的货值金额较少,也未收到不良反应的报告,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在知道自己销售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立即采取张贴公告的形式向顾客作出情况说明,并对已售出的香蕉作出召回和退款的保证;当事人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宁乡梓穆副食品店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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