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38号)贺州市平桂区惠乐家日杂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麦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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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38号)贺州市平桂区惠乐家日杂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麦菜案
2025年3月24日,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人员来到位于贺州市平桂区西湾街道新市场南侧的贺州市平桂区惠乐家日杂超市,对该超市现场销售区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4月10日,我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贺州市平桂区惠乐家日杂超市的油麦菜(购进日期2025年3月23日)经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于2025年4月10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5日向该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该店在法定期限内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4月30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梁小岸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3月23日从位于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鲜菜七区725档的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迪瑞蔬菜经营部购进油麦菜1件、净重12kg,进货价**元/kg,进货金额为**元1件;2025年3月24日,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人员来到位于贺州市平桂区西湾街道新市场南侧的贺州市平桂区惠乐家日杂超市,对超市现场销售区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抽样产品中包含油麦菜,抽样单信息如下:抽样单编号:DBJ47,样品名称:油麦菜,购进日期:2025年3月23日,单价:5.96元/kg,抽样数量:6.409kg,备样量:3.132kg;上述油麦菜样品经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于2025年4月10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08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YJ-25-021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截至案发时,上述油麦菜于2025年3月24日销售了12kg(含销售给抽样机构的6.409kg),销售价格为5.96元/kg,经计算,涉案油麦菜货值金额为71.52元,当事人销售了12kg,销售金额71.52元,获得利润13.52元;当事人提供了销售台账、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和上述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1.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的截图2张,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3.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被委托人处理有关情况的事实;
4.2025年3月24日抽样人员在贺州市平桂区惠乐家日杂超市对该超市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制作的抽样单1张、现场拍摄的相片5张,证明涉案批次油麦菜被抽样送检的事实;
5.由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NYJ-25-0215),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油麦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6.2025年4月15日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相片2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序号:DBJ47)、《责令改正通知书》(桂贺平市监责改〔2025〕26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要求当事人作出整改的事实;
7.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批次油麦菜并获利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进票据、《果蔬抽样检验凭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油麦菜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及《整改报告》各1份、张贴召回公告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履行召回义务、积极整改的事实;
11.当事人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
12.《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份、《资质认定证书》各1份、抽样人员李昕衡、韦江丽、检验员沈欢、高畅、唐昭领的资格证各1份,证明抽样任务来源、检验机构、龙8品牌介绍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资质。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贺平市监罚告〔2025〕36号),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麦菜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果蔬抽样检验凭证,履行了索证索票及销售食品农产品的快检义务,案发后张贴《召回公告》,事后积极整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涉案批次农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采取免予罚款,仅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平桂支行(账户: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67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单位: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地址: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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