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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大润发超市被罚丨某批次香蕉农药残留超标约五倍-Long8

西安大润发超市被罚丨某批次香蕉农药残留超标约五倍

发布时间:2025-08-22点击数:

  

西安大润发超市被罚丨某批次香蕉农药残留超标约五倍(图1)

  西安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一案”调查终结,经抽样检验,当事人(西安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蕉(产地:缅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残留超标约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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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7月10日发布了对该案的【西莲市监处罚〔2025〕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线索核查,经现场检查、调查、协查核实认定:西安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未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另外,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28mg/kg,检验依据:GB/T 20769-2008),残留超标约5倍。

  同批次香蕉当事人共采购200斤,全部销售完毕。涉案的货值金额为996元,违法所得为984.35元。

  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经核实尚且能够说明真实的进货来源;在案发后积极纠正违法行为。综合研判,该案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情节。

  “我局已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未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产地等信息。我局已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已于2025年6月9日整改上述两项,并递交《整改报告》、《情况说明》。

  综合案件情节,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84.35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款合计5984.35元。”

  据天眼查APP信息显示,西安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持股100%为其控股股东,注册资本210万美元。今年8月14日,公司法人由王晓伟变更为周晓辰。

  此次被处罚的超市门店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号,大唐西市北侧,也是大润发在西安的第一家门店。值得注意的是,西安大润发因产品抽检不合格被罚并非首次。今年5月17日,陕西省市场监督局管理局发布的2025年第10期食品不合格通告中,西安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就因“污染物超标问题”在通报名单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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